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3號伊與再審被告許曛博等間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事件(下稱系爭訴訟),本院呂仲玉法官(下稱承審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再審被告許曛博經承審法官三度詢問:是否同意再審原告提出再審之訴,是否同意廢棄原審判決時,均肯定回答:同意。但承審法官不斷明示誘導再審被告拒絕同意。當再審原告指出:「被告同意再審,講了三次。」,卻遭承審法官兩度駁斥:「沒有要讓你贏啊!沒有要讓你贏啊!」,足見承審法官已有強烈預設立場,且違反「法官不語」之司法倫理與行為準則。當再審原告聲請法院傳訊證人、履勘現場時,承審法官均直接以主觀、魯莽態度諭知拒絕,完全沒有考量本案性質特殊,細究證據適用與否,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號、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其次,上開聲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認承審法官承辦系爭訴訟有偏頗之虞,無非以115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有為聲請意旨所述之言論內容為據,惟經本院勘驗該次期日有關詢答內容之錄音光碟可知:⒈聲請意旨指稱:承審法官有明示誘導原本同意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以及廢棄原審判決之再審被告拒絕同意等情,完整之詢答內容為:「承審法官:那你的意思就是說不同意他的再審的訴的聲明對不對?再審被告:他不清楚嘛!承審法官:對啦,啊你認為他再審有沒有理由?再審被告:理由他…承審法官:他聲請再審你認為他聲請再…欸請求再審之訴的內容有沒有理由?再審被告:他可以找理由但是不合乎事實啊。承審法官:蛤?再審被告:不符合事實啦。承審法官:好,不符合事實啦齁?再審被告:對啦。承審法官:那所以你的意思是請求將他的再審之訴駁回的意思嗎?再審被告:那個地政事務所的鑑界啊他就不承認啊,啊…承審法官:對啦,你的意思是說你不同意他所講的理由嗎?再審被告:他…承審法官:沒,我要確定你的意思?我要問你的意思是說,你有同意他所講的理由嗎?再審被告:他並不清楚那的現狀呀。承審法官:沒啦齁?再審被告:他不清楚啦。承審法官:啊你有同意他請求的內容嗎?再審被告:啊他看文在說故事…承審法官:他請求的內容就是說,將原審的判決給它劃掉,你有同意嗎?就是他不要照原審啦,你有同意他不要照原審那樣,你有同意嗎?再審被告:他要告…他要告…申請…承審法官:你這是被告啦,他的意思是講原審判的都不算啦,這樣你有同意他那樣講嗎?再審被告:同意啊,那他的自由啊!承審法官:蛤?再審被告:那他的自由啊。承審法官:你有同意原審的判決都廢棄,還是不同意?再審被告:同意啊!承審法官:蛤?再審被告:同意啊!同意他再再審啊!承審法官:我的意思是說,民事再審之訴的那一個他所上訴…他聲請再審之訴的聲明,再審之訴的聲明,第一個原來的判…確定判決廢棄,第二個,確認再審原告的坐落的地的那個界址,他的148-16地號土地的界址是那個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113 年10月25日的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的N-I-J-K 的連線,然後確認他們所坐落的148 地號土地,跟他的…你的148-18地號的土地的界址是K-L-M 連線,來這個給你看,你看清楚他的再審之訴的這三點,才回答我你同不同意他這三點的聲明內容。再審被告:不同意。承審法官:蛤?再審被告:不同意。承審法官:不同意喔。承審法官:那你的意思就是請求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啦齁?承審法官:啊我這樣寫對嗎?你看一下電腦螢幕。承審法官:這樣寫對嗎?好。」(詳參本院卷第32至34頁勘驗筆錄,為當日法庭錄音光碟其中09分32秒處至13分27秒區間)。可知再審被告已經明確陳稱:聲請人可以找理由聲請再審,但是不合乎事實;聲請人不清楚土地的現況;聲請人請求的內容是看文說故事等語,足見其已經明示認為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之意旨。聲請人雖執其於前開期日向承審法官主張:再審被告有同意再審,講了三次,遭承審法官兩度駁斥:沒有要讓你贏啊等語此節,質疑承審法官預設立場。但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再審被告之真意為:同意聲請人提起再審,因為那是聲請人之自由,並非同意再審之訴有理由,聲請人就此部分,恐有語意上之誤解。承審法官當庭告知聲請人:以再審被告最後講的為準,再審被告的意思是聲請人要提再審就讓聲請人提,會不會贏法院來判,不同意讓聲請人贏等語,係當庭諭知法院所理解之再審被告真意,難認承審法官有預設立場之情。⒉聲請意旨再以: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傳喚證人、履勘現場,遭承審法官拒絕。其完整詢答內容為:「再審原告:我們這個再審之訴的理由,還有那個補充理由裡面都敘述得很清楚。承審法官:你敘述得很清楚我們也看了我們也會看,齁好不好?我的意思是說,是跟你解釋說,你這個案件傳證人,或主張默示分管沒有作用,因為界址應該在哪裡,就是在哪裡,他不會因為證人怎麼講,或是你們怎麼樣契約怎麼訂而去改變界址,除非圖重劃,圖重劃才有可能改變界址。再審原告:他說拓寬道路他說那個…承審法官:不要講他說什麼,你有辦法改變圖嗎?你如果有辦法改變圖才有辦法改變界址啊,這樣瞭解嗎?你們真的回去好好再想想,好不好?」(詳參本院卷第34至35頁勘驗筆錄,為當日法庭錄音光碟其中27分15秒處至28分39秒區間)。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訴訟案卷核閱可知,聲請人係以原確定判決之判決理由與卷內證據不符為由提起再審之訴,承審法官所應調查者本應以原確定判決是否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事由存在為先。依上開對話觀之,承審法官係向聲請人解釋,確認界址訴訟事件是以測量機關實地勘測後繪製之成果圖為準,除非成果圖改變,否則即使傳喚證人、現場勘測均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尚難認承審法官有何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㈡綜上,本件承審法官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迴避事由,又聲請意旨無非係對承審法官訴訟指揮有所不滿,而主觀臆測承審法官處理系爭訴訟有偏頗之虞,然均未釋明承審法官與系爭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呂仲玉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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