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坤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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