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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消債更,6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依芊 訴訟代理人 楊士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 文

附表

一、收入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
    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
    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
    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
    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
    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二、生活支出部分
  請詳列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
    、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
    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
    」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就列舉之支出項目,及其他支
    出項目,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
    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
    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各
    項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三、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
    屋補助、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商業保險部分
  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五、股票投資部分
  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
    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
    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6%B6%88%E5%82%B5%E6%9B%B4%2C6%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