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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審訴,105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二七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宗憲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91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繫屬於本院;而被告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213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繫屬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訴字第1427號,中股,下稱台南案件),迄今尚未審結,有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台南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本案經徵得台南案件承審股同意合併審判,有本院115年7月6日雄院國刑晉115審訴1059字第1159013325號函、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15年8月31日南院發刑中115訴1427字第1159008555號函可查,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被告蔡宗憲被訴部分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與台南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怡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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