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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審訴,1736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訴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宗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347號、114年度偵字第24876號、114年度偵字第33768號、114年度偵字第36330號、115年度偵字第2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一)被告宋宗華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等資料交由他人使用,可能供他人利用以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亦足供他人作為掩飾該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用,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3月29日19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雙興門市」,將其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太陽恩恩」之詐欺集團成員,復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其提款卡密碼,而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邱太寧、被害人廖俊智及告訴人彭愛華等3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其中告訴人邱太寧遭詐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告訴人邱太寧等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被告宋宗華復可預見將個人之手機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4年3月21日某時許,前往不詳地點申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後,旋將之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該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SIM卡後,分別於114年7月18日15時24分許,及同日15時30分許,利用本案門號完成綁定具有儲值功能之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帳號「LOVE105018」、「d1935m25」之進階驗證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告訴人謝晶晶、被害人李函諭及告訴人黎恩全等3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儲值復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遊戲帳號。嗣因告訴人謝晶晶等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三)因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逾1億元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逾1億元未遂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宋宗華業於115年6月24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怡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偵查案號 1 邱太寧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1日向邱太寧佯稱:註冊投資網站後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邱太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31日13時30分許 6萬6,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1347號 2 廖俊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向廖俊智佯稱:加入股海社群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廖俊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日11時42分許 2萬元(惟尚未遭提領) 114年度偵字第21347號 3 彭愛華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初向彭愛華佯稱:提供代行操作投資貨幣,可以協助獲利云云,致彭愛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日11時49分許 3萬元(惟尚未遭提領) 114年度偵字第24876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新臺幣) 儲入帳號 偵查案號 1 謝晶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8日向謝晶晶佯稱:邀約酒店公關郊遊需要先付保證金云云,致謝晶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儲值。 ①114年7月18日15時49分許 ②114年7月18日15時50分許 ①5,000元 ②5,000元 LOVE105018 114年度偵字第33768號 2 李函諭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向李函諭佯稱:邀約酒店公關郊遊需要儲值至一定數額之遊戲點數云云,致李函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儲值。 ①114年7月17日23時28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23時29分許 ③114年7月17日23時29分許 ④114年7月17日23時29分許 ⑤114年7月17日23時30分許 ⑥114年7月14日23時30分許 ⑦114年7月17日23時31分許 ⑧114年7月17日23時31分許 ⑨114年7月17日23時55分許 ⑩114年7月17日23時55分許 ⑪114年7月17日23時55分許 ⑫114年7月17日23時55分許 ⑬114年7月18日0時8分許 ⑭114年7月18日0時8分許 ⑮114年7月18日0時8分許 ⑯114年7月18日0時9分許 ⑰114年7月18日0時9分許 ⑱114年7月18日1時6分許 ⑲114年7月18日1時12分許 ⑳114年7月18日1時14分許 ㉑114年7月18日1時14分許 ①3,000元 ②1,000元 ③1,000元 ④3,000元 ⑤1,000元 ⑥1,000元 ⑦5,000元 ⑧5,000元 ⑨5,000元 ⑩5,000元 ⑪5,000元 ⑫5,000元 ⑬5,000元 ⑭5,000元 ⑮5,000元 ⑯5,000元 ⑰5,000元 ⑱5,000元 ⑲5,000元 ⑳5,000元 ㉑5,000元 d1935m25 114年度偵字第36330號 3 黎恩全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向黎恩全佯稱:邀約見面需先給付保證金云云,致黎恩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儲值。 ①114年7月18日16時21分許 ②114年7月18日16時48分許 ③114年7月18日16時49分許 ①2,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LOVE105018 115年度偵字第2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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