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姿嫻
選任辯護人 蔡涵如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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