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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勞補,264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林桀鉦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芫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 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 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 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明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聲明 第2項請求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台幣(下同)20,077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409,019元(計算式:388,942+20,077=409,01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又聲明第1項請求其中如附表編 號1至6所示項目及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合計216,659元部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 040元,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490元(計算式:5,530-2,040 =3,4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1  短付工資 960 2 資遣費 31,520 3 特休假折算工資 12,600  4 預告薪資 30,902 5 國定假日加班費 8,700 6 休息日加班費 111,900 7 失業給付損失 192,360          合    計  38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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