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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司拍,414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龔雅玲

相 對 人 盧孌嫈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4年12月15日,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4年9月1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林園 王公廟     1905-1 501 10000分 之65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520 王公廟段190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47.39 合計:47.39 陽台:5.72 全部   沿海路四段218號5樓之3 共有部分:王公廟段3523建號,607.5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071(含停車位編號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40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5%2C%E5%8F%B8%E6%8B%8D%2C414%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