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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補,1604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04號聲 請 人 許正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三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卓榮杰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5%2C%E8%A3%9C%2C1604%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