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5,板司聲,18,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劉麗香
- 相對人徐秀月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被告)與相對人(原告)間拆屋還地案件(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010號),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相對人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51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1.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民法第203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
2.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已經本院113年9月27日113年度板簡字第10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劉麗香)負擔」(判決主文第4項),嗣聲請人(即劉麗香)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5年1月14日113年度簡上字第602號判決「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即劉麗香)負擔」(判決主文第2項)確定在案。
3.經本院核閱當事人提出計算書及相關資料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即給付徐秀月)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4.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計算書:
(1)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由徐秀月預繳,應由劉麗香負擔
(2)第一審資料使用費29元:由徐秀月預繳,應由劉麗香負擔
(3)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300元:由徐秀月預繳,應由劉麗香負擔
(4)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由劉麗香預繳,應由劉麗香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