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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信用卡帳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5,板小,1265,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劉嘉涵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孟純 羅英峰 被 告 劉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86元,及其中新臺幣70,950元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