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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小,2150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150號 原 告 范振寧 被 告 熊偉傑 訴訟代理人 汪芳伃 汪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魏賜琪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2C115%2C%E6%9D%BF%E5%B0%8F%2C2150%2C202609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