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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