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王詠沂
孫粲洋 孫粲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9月1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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