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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家補,224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補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楊怡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春雄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0分之5,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楊春雄之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5%2C%E5%8F%B8%E5%AE%B6%E8%A3%9C%2C224%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