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0分之5,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楊春雄之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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