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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家補,478,2026091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簡孝縣
- 被告林姿雅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78號原 告 簡孝縣
被 告 林姿雅 上列原告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510,000元及自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起訴日前利息為11,52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1,52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7,0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