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繼承登記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家補,543,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李亭瑩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43號聲 請 人 李亭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金蓮等6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家事訴訟事件,聲請人之應繼分8分之1,被繼承人之遺產金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新台幣(下同)15,024,579元,是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1,878,072元(15,024,579×1/8 =1,878,072),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