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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重小,1382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宋誠耘 被 告 陳重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02元,及其中新臺幣40,413元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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