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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司司,637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陳善彬即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善彬為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承襲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議指派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身分證影本、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719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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