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94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孔昱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079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異議,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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