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完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司司,10,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3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黃凱時即惠勤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原始抬頭(逐字)
上聲請人陳報惠勤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另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惠勤實業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7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現因惠勤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28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准予備查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係於114年12月5日就任為惠勤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8日以雲林仕民華114年度司司27字第115900024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且於115年6月10日(法院收狀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惟經本院於115年7月1日函請聲請人補正「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登報證明」後,聲請人於115年7月10日具狀陳報因時隔多年無法查調當時登報之相關證明等語,顯見聲請人無法提出非訟事件法第180條所定「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依前揭說明,難認清算事務已經終結。故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聲請准予備查,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無法查得公告登報資料,應重新公告登報,待逾債權人陳報債權期限及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後,再行聲請清算完結,而聲請人自就任清算人時起,至今已逾6個月,依法應敘明理由聲請清算展期,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