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梁靖瑜
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 (如:郵務送達費)7,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依聲請人前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記載聲 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結案原因為「協商自始未開始」,聲請 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協商當時係因何原因與債權人未能達成協議?協商當時聲請人 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 助或保險金?債權人當時提出之協商方案為何?每月應清償之 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如協商相關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補發。 請提出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及ADN-7962機車之 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另請說明何 以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並無上開ADN-79 62機車之記載?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 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5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說明聲請人之父A02、母A03各有幾名法定扶養義務人,並證明 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暨提出A02、A03之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簿及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 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之前配偶黃○○、長女A04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黃淑卿、A04之113~114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A02、母A03、長女A04使用之各金 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 本(需附含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A02、母A03、長女A04於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3年7月2日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A02、母A03、長女A04是否有投 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 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A02、母A03、長女A04是否有領取 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 、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幾無力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及扶養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提出將 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 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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