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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補,24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塗銷自益信託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9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劉芳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自益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12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0元【即原告請求塗銷自益信託登記行為標的之買賣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魏輝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8%A3%9C%2C249%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