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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補,25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59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曾裕宏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永和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67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1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標的物即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第601批第41標號標售標的物之標售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魏輝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8%A3%9C%2C259%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