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補,260,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3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即原告吳玟靜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0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吳玟靜
訴訟代理人 王紹銘律師林芷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4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