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張學姮
被 告 陳圖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複 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楊宇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9月17日下午5時宣判。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9月10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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