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吳蔡秋桂
訴訟代理人 吳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天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630,000元部分,應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心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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