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重訴,136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張秋香 訴訟代理人 邱文和 原 告 張瀞月 張靜文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被 告 陳進丁 訴訟代理人 吳政航律師 邱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4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於系爭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系爭事件事件已告終結,有系爭事件之第一、二審判決及第三審裁定(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1120、1121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本院114年8月25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憶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V%2C112%2C%E9%87%8D%E8%A8%B4%2C136%2C202609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