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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V,115,補,801,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3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朱双福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書記官 黃進遠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1號原 告 朱双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達雄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55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47㎡×公告土地現值410元/㎡×原告權利範圍22/72=306,5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被告朱立之繼承人已死亡,原告應提出該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時,其遺產管理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