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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流抵契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V,115,補,826,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周秉昭
- 被告邱松生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6號原 告 周秉昭
被 告 邱松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流抵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房地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7801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7日第2次拍賣公告核定拍賣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560,000元,上開拍賣底價,應可認為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