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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補,835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裕豐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浚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0,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遠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V%2C115%2C%E8%A3%9C%2C835%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