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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交付管委會帳冊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V,115,補,836,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淑慧
- 被告聯上F1社區管理委員會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陳淑慧
被 告 聯上F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管委會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保管之「聯上F1社區」管理文件,如附表所示文件(即原告民國115年7月16日提出之住戶借閱應用文件申請書所載之申請項目與區間),交付予原告閱覽並容許原告自行影印。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1 114年1月起至115年6月止之(管理費)未繳彙總表、及逾期管理費催繳函與存證信函。 2 114年1月起至115年6月止之每月財報資料本(包含原始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等全套財務會計憑證)。 3 114年1月起至115年6月止之雜項支出(零用金)總表、以及對應之原始發票與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