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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保險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V,115,補,850,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周愛和
-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周愛和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6,56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則自115年2月2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8月17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31,354元【計算式:646,560元×(177/365)年×10%=31,3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7,914元(計算式:本金646,560元+利息31,354元=677,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