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王思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靜瑩即誠運工程行等間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7,354元(計算式:2,220,824元+150,000元+6,076,530元=8,447,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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