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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V,115,補,910,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蔡瑞玲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0號聲 請 人 蔡瑞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國忠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