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V,115,司促,14971,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徐均瑋
原始抬頭(逐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段蓓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非訟程序,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人所述原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定,至於涉及兩造間實體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認。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轉包工程後不兌現報價報酬為由而請求其給付8萬元,並提出Line截圖若干張為證,然Line截圖上雖有接話人為段蓓蓓之紀錄,卻無發話人為債權人之文字顯現於其上,且縱然如此,徒以Line截圖上名稱之字樣實無從使本院具體認定對話雙方確為兩造當事人,而債權人陳述之事實經過亦頗複雜,在在皆非本院於支付命令程序所能逕予判斷,否則將涉及實體事項認定,有違形式審查及支付命令認定之本旨,故其請求非本院於本支付命令程序所得審認,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債權人仍得依法提起訴訟於法庭上與債務人爭論本件是非以維己身權益,而不受本駁回裁定之拘束,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