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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單禁沒,801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07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70號被告陳姿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表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鑑定書2紙(編號:DAB3908-1、DAB3908-2號)在卷可參,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DAB3908-1,驗餘淨重0.54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DAB3908-2,驗餘淨重0.016公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2C115%2C%E5%96%AE%E7%A6%81%E6%B2%92%2C801%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