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湘琳
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蔡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計算式:650,000-350,000=3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品秀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4%2C%E8%A8%B4%2C1890%2C20260911%2C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