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消債更,561,2026091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文瀞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張文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依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04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為51元×4人×10份=2,04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115年
8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115年8
月30日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
【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
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
即115年8月30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聲請人前曾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並經該銀行
提出180期、利率1%、每期還款2,145元之協商還款方案,惟
經聲請人以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為由而不成立,聲請人應
具體說明其究竟對於該協商條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
聲請人前2年之必要支出逐項詳細列載(倘聲請人係以最近1
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數額作為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支出,則毋庸逐項詳細列載),並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張駱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及最
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另應具體說明聲請人
及受扶養人張駱菊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兒少扶助、
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勞保年金、老年津貼…等)?每
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
摺轉帳資料…等)。且受扶養人張駱菊每月接受之扶養費用
約為若干、另一名扶養義務人何以毋庸負擔扶養費用之原因
?等事項。
九、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係於何時向國泰世華銀行貸款購買何房
屋、貸款金額為若干、又係於何時以何價格出售、出售後所
得價金又係如何分配?等事項,並應提出購屋、貸款及售屋
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現是否仍於好臺灣佶品豆漿店任職、又
係擔任何職務、每月薪資約為若干?等事項,並應提出自11
5年4月1日起迄今之薪資明細。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提出該等保單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如有保單質借或墊款等
情形,請預先扣除該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
十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四、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