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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亡,12 裁判日 2026-09-11 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晴

代 理 人 林根億律師 複代理 人 林昆翰律師相 對 人 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男、民國前20年即日治時期之明治0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住臺南州北港郡北港街後溝子字府番158番地,於日治時期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胡庭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4%BA%A1%2C12%2C202609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