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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單禁沒,249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予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義大利炮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予濡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犯行,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187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5年7月16日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佐。扣案義大利炮(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驗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44214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予濡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187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以115年度上職議字第3582號駁回再議處分而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義大利炮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44214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義大利炮1支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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