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罪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聲,95,2026052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丞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丞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7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林丞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613號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以有法理上之違誤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