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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聲保,154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進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進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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