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林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進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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