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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聲保,155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琮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琮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琮釩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經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合計刑期共有期徒刑9年2月,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86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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