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5年度金訴字第29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A0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自稱『王偉祥』、年籍不詳之人」之記載後,補充為「並以Line、飛機軟體告知密碼」、第15至16行「於114年9月2日23許與代號BJ000-B114177」之記載,補充為「於114年9月2日23許,以Line暱稱『偉祥』與代號BJ000-B114177」;附表「匯款帳戶」欄編號2「不詳銀行」之記載,更正為「國泰世華銀行」;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A04(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0頁)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洗錢罪之幫助犯。㈡被告以一次提供其所有之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金融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國泰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恐嚇取財告訴人之財物及隱匿恐嚇取財所得,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恐嚇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㈢被告幫助他人遂行恐嚇取財、洗錢等犯行,為幫助犯,犯罪所生之危害較正犯行為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見偵卷第67頁、本院卷第30頁),且未獲有犯罪所得(詳後述),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交付提供其所有之台銀帳戶、國泰帳戶之金融資料予他人作為恐嚇取財、洗錢之工具,使該等恐嚇取財之所得真正去向得以獲得隱匿,造成執法機關不易追查,嚴重損及我國經濟交易之信用基礎,危害社會治安,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實屬可責;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約定分期賠償新臺幣(下同)22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即附件二)可參,可認被告已盡力彌過,犯後態度尚佳;又被告本案所為係提供帳戶,為恐嚇取財、洗錢之犯行提供助力;卷內復無證據可認被告有獲得報酬或利益;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1頁),並參告訴人對於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9頁)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緩刑之理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14年6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現仍於假釋期間(保護管束期間至116年1月26日縮刑期滿)等情,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本院卷第11至12、15頁)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本案判決前,已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尚在假釋期間,自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要件,無從為緩刑之宣告。
四、不予沒收之考量㈠被告固有將其所有之臺銀帳戶、國泰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遂行恐嚇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此獲有報酬或利益,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㈡本件告訴人遭恐嚇取財後,合計匯款26萬8千元至被告所提供之臺銀帳戶、國泰帳戶內,而該等款項經不詳詐欺成員提款或轉出,有上開2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8、41頁)可佐,惟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為前開贓款之最終持有者,被告對該等贓款,不具處分權能,且被告為幫助犯並非本案洗錢罪之正犯,又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並約定分期給付調解金額22萬元,倘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㈢至被告所提供之臺銀帳戶、國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雖係供本案犯罪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而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該些帳戶既經警察查獲,已無法繼續供作人頭帳戶使用,且均非屬違禁物,提款卡及密碼又易於申請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黃碧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5年度偵字第1571號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A04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主觀上可預見若他人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供其使用,極可能為不法份子供作恐嚇取財等財產性犯罪收受、提領贓款所用,以形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恐嚇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所提供之金融帳戶遭不法使用,造成恐嚇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恐嚇取財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等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恐嚇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8月某日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之住處外,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提款卡,提供予自稱「王偉祥」、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該人使用其上開臺銀帳戶及國泰帳戶以遂行恐嚇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嗣該「王偉祥」取得A04所交付之上開臺銀、國泰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恐嚇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4年9月2日23時許與代號BJ000-B114177(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A3)進行通訊軟體FACETIME視訊裸聊時,未經A3同意,側錄A3全裸之性影像,隨即向A3恫稱:若不給錢就要散播出去等語,致A3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安全。A3及受A3請託之4位朋友因而依「王偉祥」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
二、案經A3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A3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遭受LINE暱稱「偉祥」之人側錄性影像後,藉此對其勒索款項之事實。 3 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國泰及臺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影本等資料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幫助恐嚇取財、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所犯之幫助恐嚇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並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A04所為,亦涉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嫌。然本件被告僅提供其申辦之臺銀及國泰帳戶供他人使用,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佐證被告為實際攝錄告訴人性影像之人,難以該罪責相繩,惟此部分之事實倘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檢 察 官
編號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A3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 ⑴114年9月3日21時50分許 ⑵114年9月3日21時49分許 ⑴1萬元 ⑵5萬元 國泰帳戶 2 A3朋友之不詳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3日22時22分許 1萬元 臺銀帳戶 3 A3朋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3日22時48分許 3萬元 臺銀帳戶 4 A3朋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3日23時15分許 6萬元 臺銀帳戶 5 A3朋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4日0時57分許 2萬元 臺銀帳戶 6 A3朋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4日1時32分許 4萬元 臺銀帳戶 7 A3朋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4日1時37分許 4萬元 臺銀帳戶 8 A3朋友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4日1時57分許 8,000元 國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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