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DV,115,消債更,66,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7: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明瑋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明瑋自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626,592元,並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號)。聲請人現自行接案維修鐵捲門,近三個月平均收入每月約22,0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曾於民國111年12月7日、113年2月27日分別領取3筆保險金96,007元、433,993元、49,086元,均用於清償胞姊所代墊聲請人之醫療費及借款債務;又於112年4月18日領取1筆保險金49,951元,用於該段期間因傷無法工作之生活費用。現名下無汽機車、保單及金融商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調解卷第11-13頁、院卷第47-4
8、119頁)。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上開薪資收入均領取現金,並無薪資證明文件,而以115年5月6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陳報狀為切結(院卷第47頁);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薪資、補助、津貼及年金等固定收入,故以聲請人所陳報每月22,000元為據,此有聲請人之勞保局WebIR資料查詢系統、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院卷第11、123頁),及彰化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見院卷第41、43-44頁)等件附卷可憑。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係依臺灣省115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即18,618元)計算,應屬可採。從而,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後,僅餘3,382元【計算式:22,000元-18,618元=3,382元】可供清償。㈡再查,聲請人主張名下無汽機車、保單及金融商品部分,有卷附聲請人所有帳戶之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7日回函、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院卷第49-57、59-69、115、121頁)為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65年生,現年50歲(調解卷第51頁,戶籍謄本),如按月以上開收入餘額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債務,約78.3年【計算式:3,178,999÷3,382元÷12月=78.3年】始可清償完畢;縱將聲請人前揭所領取4筆保險金作為財產而納入清償仍約61.7年【計算式:(3,178,999-96,007元-433,993元-49,086元-49,951元)÷3,382元÷12月=62.8年】方可清償完畢。顯然聲請人工作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65歲強制退休年齡,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堪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卷頁出處 1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受讓於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76,000元 債務人陳報 (調解卷第20頁、院卷第45頁) 2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02,999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73頁) 合計 3,178,999元 備註: ⒈債權人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艾星公司)部分,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規定,本院業於115年4月27日函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聲請人於115年5月6日僅具狀陳報稱「係受讓自某公司(聲請人因時間久遠已遺忘)對聲請人之車貸債權」云云,並未提出相關文件(院卷第47、48頁),且艾星公司經本院於115年4月27日函請陳報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迄今仍未陳報。則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該筆債務,尚有疑義,故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