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V,115,消債更,72,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8 18: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傅思筠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傅思筠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所需郵務送達費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2,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