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A02非被告A03之婚生子女,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婷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宜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8%A6%AA%2C73%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