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63號原 告 陳俊瑋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許皓鈞律師複 代理 人 陳誼合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680元【計算式:8,520×2/3=5,680】,並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40元【計算式:8,520-5,680-500=2,34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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