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闕月晏
法定代理人 闕信彰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朝熙公
法定代理人 闕聰輝 訴訟代理人 闕河祥 闕文智
闕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66平方公尺、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字號為南港字第000000000000號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並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惟系爭地上權無租金約定,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數額為新臺幣(下同)7,837,833元(計算式:面積66平方公尺×民國ll5年1月申報地價45,858.4元×土地法第97條上限l0%×l5倍+面積53平方公尺×ll5年1月申報地價41,482.4元×土地法第97條上限10%×15倍=7,837,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超過其地價24,832,021元(計算式:面積66平方公尺×ll5年1月公告現值217,894元+面積53平方公尺×ll5年1月公告現值197,189元=24,832,021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者即7,837,833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盧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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