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辯護人 張業珩律師謝宜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正本漏未檢附「附表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原裁定正本漏未檢附「附表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翁子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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